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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如下: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4、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除外。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单位也可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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